破产撤销个别清偿纠纷二审|涉案标的2360万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资产收购企业,一二审全胜驳回管理人全部撤销诉求
##案情简介
三方签署不动产收购协议,收购总价款125XXXX0000元,约定收购方代为支付236XXXX0000元固定资产补助至园区主管单位。收购方完成对应转账后,标的企业后续被法院裁定破产,破产管理人起诉请求撤销该笔236XXXX0000元付款,主张该笔款项属于破产前六个月内可撤销个别清偿、属于无偿转移财产,要求全额返还并计付资金利息,一审诉求被驳回后管理人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债务虚构、转账系无权处分、清偿行为符合撤销法定情形。
##办案经过
王欣雨律师作为资产收购企业二审代理人,完整梳理全套收购合同、土地出让文件、补助协议、不动产权证、全套转账凭证、债权债务变更申请及财政记账凭证,从三层核心逻辑抗辩:一是236XXXX0000元债务有完整土地、招商协议支撑,属于标的企业法定应返还补助,债务真实合法;二是三方协议明确收购方受托付款具备合法授权,不属于无权处分;三是2023年7月已完成债权债务更新,原债务提前消灭,2023年11月转账为新借款履约行为,且本次资产收购盘活破产企业全部不动产,大幅提升债务人责任财产,符合破产法“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例外条款,不满足撤销要件。庭审完整举证质证,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完整论证管理人诉请不成立。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判决驳回管理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39700元全部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案涉236XXXX0000元转账行为不予撤销,无需返还。
#律师核心价值
梳理完整招商收购全套证据,精准适用破产法例外条款,一、二审连续胜诉,两千余万元款项免于被撤销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