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上诉人某停车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原审被告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张X于二〇二一年入职上诉人分公司从事路边停车收费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张X工作期间不需打考勤,每日需缴纳“台班费”后按比例分配剩余收费款项。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张X在收费过程中因拦阻未缴费车辆被撞受伤,经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二百一十天。张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上诉人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张X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五万九千余元。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X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张X已获第三人侵权赔偿、再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系重复索赔。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所受之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该认定已生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可并行主张,不构成重复索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