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医院存在长期医疗器械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持续向被告供应各类眼科医疗器械。截至2025年6月30日,原告累计供货金额56.8万余元,被告累计付款50.9万余元,尚欠货款5.88万元。2025年11月20日双方对账,被告出具对账确认函确认欠款金额,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包含货款、逾期利息及案件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李X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全部调解流程。
【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应当足额支付拖欠的5.88万元医疗器械货款;
2. 原告主张的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3. 案件诉讼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被告分两期支付全部5.88万元货款,2026年4月15日前支付2.94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剩余2.94万元;2.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任意一期未足额付款,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到期,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于2026年4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4.款项全部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