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8月15日,赵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与马X驾驶的某AXXXXX号摩托车相撞,致马X受伤、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赵X负主要责任,马X负次要责任。马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马X委托孙某、杨慧欣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及证据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诉请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认为原告提交的护理费证据不足,且护理期过长;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车辆维修费等均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及不承担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赵X则要求原告返还其垫付的一千余元医疗费,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修车费一千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确认赵X承担70%赔偿责任,马X承担30%责任。法院采信了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针对误工费,法院认为马X虽达退休年龄,但仍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支持其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针对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聘请护工,法院依法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最终核定马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马X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驳回马X其他诉讼请求;马X于收到赔偿款当日返还赵X垫付的一千余元医疗费。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马X承担十元,某保险公司承担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