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日期:2021年05月19日
3. 我方代理身份: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4. 承办律师:陈鸣
5. 执业律所: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为情侣恋爱期间多笔信贷、信用卡套现形成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当事人(化名姜X)与原审被告(徐X)恋爱交往期间,徐X因资金周转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我方当事人通过银行信用贷、借呗、360借条等平台取现,同时将本人信用卡交由徐X套现使用,多笔资金陆续交付徐X。双方于2018年10月24日对账结算,徐X亲笔出具欠条,确认总欠款78148元,约定借期内年利率15%,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欠条出具后,徐X仅零星偿还小额款项,长期拖欠剩余本息,双方分手协商还款无果后,我方当事人诉至基层法院。一审庭审中徐X提出多重抗辩:一是否认使用原告信用卡套现,主张刷卡资金来源于案外人自有信用卡;二是辩称欠条系被胁迫签署,并非真实欠款意思;三是主张原告转账5万元系返还彩礼、压岁钱、此前借款,应当全额抵扣案涉债务;四是提交多笔恋爱期间转账流水,主张原告欠付其244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抵销债务。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徐X名下银行卡流水,结合原告信用卡交易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网贷放款凭证完整核对,认定徐X多次持原告信用卡套现、欠条系双方对账后自愿出具,仅扣除徐X欠条出具后的小额还款9629元,判令徐X偿还剩余本金68779.49元、期内利息10202.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复全部抗辩理由,另在二审提交未经一审举证的短信截图,试图佐证5万元为返还彩礼、旧借款。
接受原告二审委托后,我梳理全案一审卷宗、银行流水、网贷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原件,搭建闭环证据链,确立三大核心二审抗辩思路:
第一,夯实欠条结算效力:欠条为双方全部借贷往来对账后书面确认,徐X主张胁迫出具,但全程无报警记录、无一年内撤销欠条的诉讼行为,胁迫抗辩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欠条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债权认定核心依据。
第二,驳斥信用卡套现否认抗辩:原告信用卡POS入账时间、金额与徐X银行卡收款流水一一对应,徐X声称刷卡来自两名案外人信用卡,经法庭释明仍无法提交案外人银行卡、交易记录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调取的流水足以证实徐X使用原告信用卡套现事实。
第三,区分恋爱往来与本案借贷债务:徐X主张的彩礼、压岁钱、反向转账、医卡通消费、旅游刷卡等款项,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日常交往,无书面借贷合意;其二审提交的短信截图来源不明、存在篡改可能性,且不属于一审无法取得的新证据,不应采信;前述款项与本案结算欠条项下债务相互独立,无权在本案中直接抵销。
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逐项质证辩论,区分日常情感赠与、独立旧账与案涉结算借贷,清晰说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完整论证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错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我方二审答辩诉求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给付判项;
2.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四、案件最终结果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上诉人徐X需偿还本金68779.49元、期内利息10202.29元,合计78981.78元;
2. 以剩余本金68779.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3.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徐X承担。
上诉人全部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信,我方当事人完整保全七万余元债权本息,实现全额胜诉。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情侣恋爱期间叠加信用卡、多平台网贷出借的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实务中借款人常以“恋爱赠与、欠条胁迫、资金来源不实、互转款项抵销”多重理由恶意拖延、逃避债务。本案代理全程分两层核心工作推进:一是一审阶段主动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以双向POS交易记录固定信用卡套现事实,锁定完整资金交付证据;二是二审阶段精准区分恋爱日常往来与对账结算债务,驳斥对方逾期提交、真实性存疑的孤证,论证欠条结算效力与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办案过程中逐笔核对近一年全部网贷放款、信用卡套现、双方转账明细,厘清每一笔款项形成逻辑,击破对方全部抵销、否认类抗辩。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全部给付内容,足额保全当事人出借的信贷资金本息,同时向当事人普及信用卡转借、网贷出借的金融法律风险,规范民间借贷债权凭证留存、资金交付证据保存方式。
六、律师价值
全面梳理欠条、网贷流水、信用卡交易、微信聊天完整证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锁定套现事实。二审逐条驳斥对方胁迫、资金不实、款项抵销等多项抗辩,否定其逾期提交瑕疵证据效力,法院终审全额维持原判,完整保全七万余元债权本息,同时梳理情侣借贷证据留存与风险防控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