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孙X与徐X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30日,徐X向孙X出具15万元《借款条》及《收款条》。孙X实际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交付11.4万元,未交付5.6万元现金。此后,双方于2018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孙X向徐X转账8.8万余元,徐X向孙X转账11.4万元。2018年12月5日,孙X向徐X出具20万元《收条》。2022年8月,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将利息降为“2分”。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徐X每月向孙X固定转账1600元。孙X遂起诉要求徐X偿还借款8万元及保全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孙X的主要诉求,判令徐X偿还8万元及保全费800余元。徐X不服,以未收到部分现金、已现金还款20万元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借款本金的实际交付金额如何认定;二是徐X主张已通过案外人取现20万元现金清偿借款是否成立;三是双方尚欠借款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徐X上诉称孙X未交付5.6万元现金,且其已通过案外人徐X甲取现20万元还款,一审计算错误。孙X则辩称5.6万元现金未交付一审已查明,20万元收条系为未实际发生的20万元借条“平账”所出具,并非真实还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20万元还款,双方均认可20万元借贷事实未发生,案外人的取款凭证无法证实所取现金已实际交付孙X,且结合20万元借贷未发生的事实及双方出具借条、收条的时间,能够印证该收条具有关联性,徐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欠款金额,一审结合转账差额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利息的协商、每月固定还款1600元与8万元本金月利率2%相吻合的事实,认定欠款本金为8万元,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