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孙X与被告徐X原系同事兼朋友关系。2017年12月30日,被告因购房首付向原告借款,出具了15万元的《借款条》与《收款条》。此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陆续向被告交付款项,被告亦陆续归还部分款项。经双方算账,原告主张被告尚欠8万元未还。因被告拖延还款,孙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何湘艳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被告徐X则辩称,其仅收到部分转账共计11.4万元,未收到现金;且其已通过出售房屋获得现金20万元并全额偿还了借款,后续微信转账系其他往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本金及尚欠金额的认定,以及保全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庭审中,被告抗辩已现金还款20万元,并提交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及售房款银行流水。何湘艳律师敏锐指出,双方大量资金往来均通过转账完成,无现金交易习惯;且被告售房款次日即转给案外人徐X,与其取现还款的陈述相矛盾。同时,何律师详细梳理了双方长达数年的微信转账记录与聊天内容,证明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间每月固定转账一千六百元,该金额与8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完全吻合,有力反驳了被告“已还清借款”的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5.6万元现金交付证据不足,认定实际交付借款为11.4万元。被告主张现金还款20万元不符合常理且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后续原告向被告转账8.8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1.4万元,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利息降为“两分”的协商,法院认定原告主动将欠款本金降为8万元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X偿还借款8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八百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余元,由被告负担绝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