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刘XX、刘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某公司、刘XX、刘XX共同向原告某公司陆续购买钢材,原告按要求送货至指定工地,由刘XX、刘XX等人签收。经对账,截至2024年2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8万余元。2024年11月15日,刘XX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同年12月20日还清。后被告仅支付10万元,剩余199.8万余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刘XX承担连带责任,刘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公司、刘XX答辩称,双方无真实买卖合同及供货事实,实际欠款系刘XX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魏X及案外人的借款纠纷,对账单盖章系刘XX掌握印章所致。被告刘XX认可款项金额,但主张其中155万余元为借款。被告刘XX辩称其仅代收材料,未购买钢材,不应担责。
【争议焦点】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义务;二是被告刘XX出具《欠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对账单及被告某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于无真实交易及印章私用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刘XX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系根据对账单欠款作出,有明确的加入债务意思表示,并实际指定案外人向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之女雷某支付了10万元货款,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199.8万余元;二、被告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万余元,并继续以199.8万余元为基数按LPR3.1%支付后续利息;三、被告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对被告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刘XX、刘XX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