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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保险纠纷律师李开甫成功案例:农户诉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全损”险金案,终审维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精准锁定政策性保险“全损”认定标准,成功实现保险责任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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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甫律师以政策性保险全损认定标准为核心抗辩,精准论证“全损”须结合工程治理可行性综合判断,不能仅凭D级危房鉴定认定;并有效运用法院调取的工程治理项目等证据,证明损害可修复、不构成全损,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驳回投保人全部索赔请求,实现完全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全貌与发生过程:

2025年9月26日,某县某村因持续强降雨引发山体滑坡灾情,造成包括杨X(化名)户在内的多户村民房屋受损。2025年9月30日,杨X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10月1日起。此前,杨X已于2024年10月26日通过当地政府统一投保了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灾害保险,承保人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1日起。2026年2月4日,杨X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将房屋场地判定为危险场地、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建议迁址重建,迁址重建费用为99.219.15元。杨X据此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共同赔偿财产损失保险金99.219.15元及租房费用1.000元。两家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杨X遂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房屋损失是否构成“全损”——政策性保险中“全损”的认定标准之争: 杨X主张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已丧失居住使用功能,应认定为“全部损毁”;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则主张房屋并未倒塌,损害系场地危险性导致,如能通过工程治理消除场地危险,房屋即可修复使用,不构成“全损”。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全损,取决于工程治理项目能否实施并消除场地危险性,在治理项目尚未实施的情况下,杨X按全损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争: 山体滑坡于2025年9月26日发生,杨X于9月30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发生的风险,该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杨X则主张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进行询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且保险公司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直接拒赔。

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杨X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两家保险公司均提出应按实际损失额度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任一保险人单独全额赔付。

案件重要突破点:

政策性保险“全损”认定标准的司法裁判规则: 本案一、二审法院确立了在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中“全损”认定的裁判规则——D级危房鉴定报告本身不足以直接认定“全损”,是否构成全损取决于灾害隐患能否通过工程治理消除。如工程治理项目能够实施并消除场地危险,房屋可修复使用,则不构成“全损”。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政策性保险纠纷中“全损”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行政治理措施与保险合同理赔关系的法理界定: 本案明确了政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属于防灾减灾的行政措施,其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与保险公司基于平等民事合同关系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但法院最终将“工程治理能否实施并消除场地危险”作为认定房屋是否构成全损的前提条件,体现了政策性保险中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特殊平衡。

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证明力认定: 杨X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虽具有专业资质,但因未充分考虑工程治理因素对房屋损害认定的影响,法院对其“全损”结论不予采信。这一认定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开甫律师——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代理人):

李开甫律师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确立了“政策性保险全损认定标准抗辩+行政治理措施关联性论证+政策性保险条款效力维护”的综合应诉策略。在事实层面,紧扣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论证保险公司与杨X之间系通过政府统一投保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杨X具有约束力。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提出“全损”认定标准——不能仅凭D级危房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全损,必须结合工程治理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判断,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将“工程治理能否消除场地危险”作为认定房屋是否构成全损的前提条件。在证据层面,有效运用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报告及工程治理项目招标等证据,证明房屋损害可通过工程治理修复、不构成“全损”,最终实现投保人全部索赔请求被驳回的完全胜诉结果。

案件结果: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杨X关于房屋全部损毁的主张尚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据的单方委托鉴定报告虽将房屋场地判定为危险场地、评定为D级,但判定房屋属全部损毁还是部分损毁的前提,在于治理工程能否实施及能否通过工程治理消除场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虽已完成招标但尚未实施,杨X按全损主张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全损”认定规则的司法确立: 本案清晰地确立了在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中,“全损”的认定不能仅凭危房鉴定报告,而应结合灾害隐患是否可通过工程治理消除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如工程治理项目能够实施并消除场地危险性,房屋可修复使用,则不构成“全损”。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政策性保险纠纷中“全损”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行政治理措施与保险合同理赔关系的法理界定: 本案明确了政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属于防灾减灾的行政措施,与保险公司基于平等民事合同关系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但法院将“行政治理措施的可行性”作为保险合同理赔条件的判断标准,体现了政策性保险中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特殊平衡,为同类案件中行政措施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认定提供了裁判思路。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审查标准: 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生风险为由拒赔,涉及《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适用问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和范围,无询问则无告知。这一法理在二审判决中虽未作为核心裁判理由,但对同类案件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审查具有重要的法理参考价值。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 本案体现了财产保险“损失填补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适用——保险赔偿应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利。杨X要求赔偿迁址重建费用,但房屋本身并未完全倒塌或被掩埋,若直接按全损赔偿,将使杨X在保险中获利,违反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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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开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昆明律所党委宣传委员、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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