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迟迟不予续签,后以员工“检讨不深刻”为由单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各项补偿。面对公司“合同未到期”“检讨不深刻即解除”的荒谬理由,员工如何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并追回拖欠的工资及赔偿?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未就解除事由举证的核心违法点,成功帮助员工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追回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二十一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冯XX(化名)于2021年2月入职北京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冯XX享有有提成及年终奖。冯XX在职期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024年2月双方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冯XX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冯XX通过微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合同续签事宜,对方明确答复“能”,但公司此后仍未实际续签。
2024年6月,公司向冯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冯XX“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领导谈条件、要利益,未达到目的后不继续执行项目,严重损坏协会名誉;在党支部会议上检讨不深刻,未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由,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冯XX认为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冯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围绕“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年休假工资是否应支付”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团队律师指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6月,但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予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期限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信冯XX关于合同于2024年2月到期的主张,公司未在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公司以“检讨不深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团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虽主张冯XX存在“项目执行中谈条件”等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冯XX存在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公司以“检讨不深刻”这一主观模糊理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三,员工请事假不视为已休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主张冯XX在职期间请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且未扣工资,视为已休年假。团队律师指出,事假与年休假系不同性质的假期,事假系员工因私事请假,年休假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冯XX曾申请年休假或公司曾安排其休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未安排休假的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冯XX工作已满20年,依法每年应享受15天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第四,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冯XX于2025年5月提起仲裁,其主张2024年5月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该部分请求未获支持。但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均在法定时效内,应予支持。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几乎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裁决公司支付冯XX二倍工资差额;裁决公司支付冯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裁决公司支付冯XX未休年休假工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冯XX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更明确了用人单位以“检讨不深刻”等主观模糊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的法律规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