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X(化名),男,38岁,系某科技企业事业部总监。2018年至2025年间,孙X在任职期间延续前任领导与某大型集团公司之间的“业务招待费”惯例,与下属共同向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支付款项累计近百万元。2025年初,孙X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孙X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入阅卷后,敏锐发现部分款项发生于孙X调离原部门之后,其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不应计入行贿数额。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孙X的行为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孙X主观恶性较小,系被动延续惯例。孙X默认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系为维持正常、持续的业务合作关系,其主观上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决策具有被动性与历史延续性,且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第二,孙X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孙X在受贿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即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孙X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低。孙X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企业已就商业贿赂问题完成整改。行贿行为未造成产品质量降低或成本大幅增加等严重后果。
综上,孙X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孙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落地,孙X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大型企业高管在复杂商业环境中被动卷入刑事风险的典型案件。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厘清责任边界、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成功争取到酌定不起诉。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商业惯例与刑事犯罪的灰色地带,辩护律师应着力论证行为人的被动性、情节的轻微性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