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X,男,35岁,原系XX市某民营制造企业采购部副经理。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刘X利用负责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供应商选择、价格谈判等环节为供应商周X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周X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6万元。
2025年7月,公安机关以刘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移送XX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核心、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对刘X收受周X8.6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刘X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辩护人认为,刘X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一、刘X具有自首情节。 刘X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二、刘X已全额退赃。 案发后,刘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6万元,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三、刘X系初犯、偶犯。 刘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四、刘X自愿认罪认罚。 刘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认为刘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刘X的悔过书、退赃凭证、社区表现证明等材料,并检索提交了同地区类似情节下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类案判例。
三、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X的行为虽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情节轻微辩护”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多个从宽情节。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争取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