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农X原系某咨询公司(该公司人去楼空濒临破产)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在治疗及康复期间,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多次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与支付问题。因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农X与某咨询公司、某农业公司产生争议。农X委托曾惠媛律师向龙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农X提出14项仲裁请求,包括确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00余元及护理费3万元、伤残津贴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万余元、二次工伤医疗费6万余元、住院护理费九百余元、伙食补助费1400余元、交通住宿费19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并要求某农业公司(已兼收合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农X与某咨询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性质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二是农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核算及实际支付主体的确认;三是某农业公司作为关联用工方,是否应对上述工伤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典型工伤赔偿项目是否应予支持,也是双方博弈的重点。双方就工伤赔偿总额、分期支付方案以及各被申请人的责任划分进行了充分协商与激烈辩论。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咨询公司与农X于2026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二、某咨询公司分三期向农X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12万元(首期5万元,第二期3万元,第三期4万元);三、某咨询公司配合农X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四、某农业公司支付农X人道主义专项医疗补助金3万元;五、农X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六、两被申请人给付义务相互独立,若违约,农X可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债权;七、双方确认协议履行完毕后纠纷终结。仲裁委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