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以来,李X在某市经营过程中,私自使用激光雕刻机伪造了某局、某银行、某中心、某站、某公司、某医院等多家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共计25枚,用于给他人制作相关材料牟利。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某店内将李X抓获,当场查扣伪造的印章及雕刻机。李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对李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李X伪造多枚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印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李X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需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准确界定罪名,并评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X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余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余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余元。扣押的伪造印章及雕刻机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