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3月16日,某电力公司与某高新公司签订《加工制作合同书》,约定某高新公司委托某电力公司进行某项目转子前、后端盖的铆焊及机械加工事宜。合同明确约定了前端盖与后端盖的单价及总价,合计价款为33.8万余元。在结算方式上,双方约定某电力公司按期交货、办理入库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某高新公司支付50%加工费,三个月后支付40%,剩余1%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某电力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工义务并交付货物。随后,某高新公司向某电力公司发出《通知》,确认货物费用合计为22.3万余元,但单方提出扣除返修费等费用5万余元,主张仅需支付货款17.2万余元。某电力公司对此扣款不予认可,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电力公司委托李亚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高新公司支付加工费2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高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高新公司应当支付的加工费具体金额如何认定,特别是针对某高新公司单方主张扣除的5万余元返修费,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某电力公司主张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按实际货值22.3万余元支付加工费;而某高新公司虽未到庭答辩,但其此前发出的《通知》中明确记载了扣除返修费后的金额。因此,法院需要审查该《通知》的效力以及返修费争议是否影响本案货款的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某高新公司欠付X电力公司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加工费金额,某电力公司提交的《通知》中明确记载了某高新公司认可扣除返修费等费用5万余元。虽然某电力公司对该笔返修费用不予认可,但该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对返修费的存在及金额确有分歧,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定该返修费争议可另行解决,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因此,法院确认某高新公司应支付X电力公司货款17.2万余元。同时,因某高新公司未及时偿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某高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电力公司货款17.2万余元;给付以17.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某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某高新公司负担两千元,某电力公司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