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加工货物,原告完成交货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付货款4.7万余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此后,被告仅于2020年2月至5月期间陆续支付货款共计2万元,尚欠2.7万余元未偿还。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因被告承诺还款而撤诉,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7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及欠款数额是否成立,被告应否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还款计划》、民事裁定书及打款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数额后,仍未按约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7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