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张X婚后育有一子张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并给年幼的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杨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为此,杨X委托杨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杨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全面了解了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收入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现状,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以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关于离婚诉求,需审查双方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费数额需参考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的固定收入比例。此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及地点需明确具体,既要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又要避免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杨荣律师积极配合审判员,秉持化解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经充分沟通与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张X离婚;二、婚生子张X由原告杨X抚养教育,被告张X自愿自2025年3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寒暑假、节假日可上门探望或带出探望、居住,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