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姚X与被告张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姚Xx。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姚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荣律师,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姚X治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某法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被告张X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且自行承担抚养费,但提出原告需补偿其8万元(含偿还被告母亲的1万元借款),且要求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某AXXXXX号长安XX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经济补偿的认定上。首先,关于某AXXXXX号长安XX的归属,被告主张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归其所有;其次,关于被告主张的8万元经济补偿,其中涉及向被告母亲的1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剩余款项的补偿性质与支付方式;最后,关于婚生子姚X治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双方虽初步达成一致,但需在调解协议中予以明确和固定,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在杨荣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姚X与被告张X离婚;二、婚生子姚X治由原告姚X抚养教育,原告姚X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即某AXXXXX号长安XX归被告张X所有;四、原告姚X自愿补偿被告张X8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于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3万元,2026年5月31日前支付2万元。若原告未按期履行,被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姚X自愿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