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万X与被告万X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先后生育长女万X、长子万X。2011年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次子万X。婚后因被告长期饮酒及生活作风等问题,双方频繁争吵,产生隔阂,夫妻感情严重受损。原告遂诉至法院(案号:(2024)某法民初字第460号),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三名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次子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位于某小区的移民搬迁房屋(价值18万余元)及老家地基,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含某农商行某支行贷款6万元及向亲友借款7.5万元等共计13.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外出务工未尽母亲责任,且不同意分割无合法手续的地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原告的离婚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二是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方式及探视权的行使;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移民搬迁房屋及老家地基)的具体分割方案;四是夫妻共同债务(含银行贷款及多方亲友借款)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责任划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三名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自愿自2024年8月起,每月负担次子抚养费600元,至其成年止;三、原告在移民搬迁房屋及老家地基中享有的份额,自愿赠送给两名儿子所有;四、某农商行某支行借款本息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亲友债务由被告偿还,原告娘家债务由原告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