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彭X与被告曾X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先后育有两名子女曾X甲(2017年出生)与曾XX(2022年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及性格差异,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彭X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后,委托杨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原告彭X的诉讼请求包括:第一,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第二,两名子女由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即曾X甲由被告抚养,曾XX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第三,双方可在寒暑假、节假日上门探望子女或将子女带出探望和居住,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被告曾X在答辩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被告要求两名子女均由其抚养教育,且不要求原告支付任何抚养费。关于探望权,被告同意原告探望,但附加了严格条件,要求原告探视前必须先行告知被告或其家人,且绝不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与学习。某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以减轻单方抚养压力并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密关系;被告则坚持两名子女均由其抚养,以维持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二是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与限制条件。原告希望拥有较为灵活的探望时间,包括寒暑假和节假日的带出居住权;被告则强调探望需提前告知且不得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如何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荣律师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对方沟通并配合法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彭X与被告曾X离婚;二、两名子女曾X甲、曾XX均由被告曾X抚养教育,原告彭X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对子女进行探望,但需告知被告或其家人;三、原告彭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彭X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