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吴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XX。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理念不同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最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张X为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债务问题,委托杨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初始诉讼请求为: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吴XX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保留探望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杨荣律师积极协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以和平方式化解家庭矛盾。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阶段性安排。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及生活现状,双方对抚养权的归属及后续抚养费的承担存在不同诉求,需要寻找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平衡点;其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与清偿方式。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向某银行某支行贷款3万元,对于该笔债务的分担比例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支付方式,双方需达成一致以避免后续纠纷;最后是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调整。在律师的专业建议下,原告对部分诉求进行了优化,以展现调解诚意,推动案件顺利化解。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吴X离婚;二、婚生子吴XX自2026年4月至2030年4月期间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吴X不承担抚养费;自2030年5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由被告吴X抚养,原告张X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六百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原告张X承担的1.5万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吴X,由被告自行偿还债权人。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五千元,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五千元,余款五千元于2028年12月31日前付清;四、原告张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X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