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龙X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田X为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荣律师代为诉讼。杨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明细及债务情况,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龙X甲、婚生女龙X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依法确认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的自建房为共同财产并分割;共同债务1万余元由被告归还。某法院依法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第二,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与支付方式,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的农村自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父亲借款1万余元的共同债务应如何合理分担。在杨荣律师的专业引导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理性沟通。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田X与被告龙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龙X甲、婚生女龙X乙由被告龙X抚养教育,原告田X自愿自2024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一千元(两名子女各五百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的自建房一幢,原告田X自愿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赠与两名子女;四、欠原告父亲田X的1万余元债务,由原告田X、被告龙X各负责偿还六千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田X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