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陈X婚后育有三名子女。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杨X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坐落于某省某县某镇某村的房屋一处(价值20万元)及共同存款11万元,并主张将原告应得的5.5万元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同时请求婚生子女陈XX、陈X乙由被告抚养,陈XX由原告抚养。被告陈X同意离婚,但要求三名子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杨荣律师作为原告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本案的诉讼与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与方式。原告主张将房屋及存款份额折抵抚养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二,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告希望抚养其中一名子女,被告则坚持独自抚养三名子女。其三,财产份额折抵抚养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告提出以财产份额折抵未来抚养费,需考量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保障。杨荣律师针对上述焦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诉讼与调解策略。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荣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陈X离婚;二、婚生子女陈XX、陈X乙、陈XX均由被告陈X抚养,原告杨X每月支付陈X乙抚养费九百元(自2026年4月起,每季度末支付一次),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某省某县某镇某村的房屋及被告陈X名下的存款,原告杨X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折抵陈XX、陈XX至成年时的抚养费;四、原告杨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