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8月生育一女张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汽车。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双方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为妥善解决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原告张XX委托杨荣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杨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婚姻状况、财产线索及子女抚养意愿,并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杨荣律师代理张XX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某AXWXYZ汽车的折价款等。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无异议,但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原告张XX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女儿,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杨荣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原告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抚养能力,论证了由原告抚养的合理性,并就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与被告进行了多轮磋商。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经查,双方共同购买的某AXXXXX小型汽车在诉讼期间已被被告杨XX自行出售,获得余款六万元。针对该笔款项的分割,杨荣律师提出,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售后的六万元余款应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财产份额与抚养费进行统筹考量,并设定了严格的分期支付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以防范被告拖延履行的风险。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XX由原告张XX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杨XX自2025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六百元抚养费,直至张XX年满十八周岁;
三、被告杨XX自行处置某AXXXXX小型汽车的余款六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即各享有三万元。被告杨XX自愿于2025年2月20日前支付两千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两千元,直至付清原告张XX三万元为止。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