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3日,邓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沪昆高速与屠某货车脱落的备胎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某营运中心工作人员沈某 initially 提供了救援电话,因邓某认为价格过高,沈某遂将徐X(杨荣律师代理)所在的某救援公司电话提供给邓某。次日凌晨,徐X驾驶救援车装载故障车行驶时,追尾孙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经鉴定,孙X车辆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速度20%以上,且后部反光标识及防护装置不符合国标。该次追尾导致救援车乘车人何X等人死亡、多人受伤。交警认定徐X负主要责任,孙X负次要责任。何X家属胡X1等三人遂起诉徐X、孙X、某营运中心及两家保险公司等,索赔1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营运中心在调度救援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三、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划分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徐X辩称,某营运中心违规调度无资质救援且孙X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减轻徐X责任;同时指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营运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救援电话系应当事人要求,且救援公司具备相关经营范围,该行为与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某营运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死者何X户籍地湖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贵州标准,依法按湖南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01万余元;因胡X1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万元,交通费酌定2千元。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徐X承担60%责任,孙X承担40%责任。某保险公司2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9.7万余元;徐X承担剩余60%责任即61.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0万元,还需支付41.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