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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律师代理徐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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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维律(三穗)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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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荣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核心,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成功调取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某营运中心在救援调度中存在管理混乱及违规提供未备案救援公司电话等过错,同时利用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孙某车辆存在超速及安全防护装置不达标等次要原因。庭审中,杨律师据理力争,有效打破了原告要求某营运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及徐某承担全部主要责任的诉求,成功将徐某的责任比例争取至60%,并依法核减了原告不合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3日,邓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沪昆高速与屠某货车脱落的备胎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某营运中心工作人员沈某 initially 提供了救援电话,因邓某认为价格过高,沈某遂将徐X(杨荣律师代理)所在的某救援公司电话提供给邓某。次日凌晨,徐X驾驶救援车装载故障车行驶时,追尾孙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经鉴定,孙X车辆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速度20%以上,且后部反光标识及防护装置不符合国标。该次追尾导致救援车乘车人何X等人死亡、多人受伤。交警认定徐X负主要责任,孙X负次要责任。何X家属胡X1等三人遂起诉徐X、孙X、某营运中心及两家保险公司等,索赔1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营运中心在调度救援中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三、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划分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徐X辩称,某营运中心违规调度无资质救援且孙X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减轻徐X责任;同时指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营运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救援电话系应当事人要求,且救援公司具备相关经营范围,该行为与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某营运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死者何X户籍地湖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贵州标准,依法按湖南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01万余元;因胡X1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生活来源,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万元,交通费酌定2千元。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徐X承担60%责任,孙X承担40%责任。某保险公司2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9.7万余元;徐X承担剩余60%责任即61.1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0万元,还需支付41.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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