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万X(男,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与被告赵X(女,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某法院受理了(2026)某法民初字第581号万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万X委托杨荣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万X在诉讼中提出明确请求:首先,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其次,主张婚生子万X甲(2023年出生)、婚生女万X乙(2021年出生)均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赵X需每月每人分别支付抚养费七百余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25年5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5万余元,2026年4月之后的抚养费则按月支付。被告赵X在庭审中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自2026年6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两个小孩抚养费各七百余元,直至小孩分别年满18周岁止。但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关于一次性支付前期抚养费的主张,坚持认为抚养费应当从2026年6月1日开始计算并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均同意由父亲万X直接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对此达成一致。第三,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起算时间及支付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应追溯支付前期的抚养费1.5万余元,以弥补此前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空缺;而被告则抗辩仅同意自2026年6月1日起按月支付,拒绝承担前期的抚养费。第四,子女未来可能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需明确超出日常抚养范围的大额医疗支出的分担比例。
【裁判结果】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某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化解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充分沟通与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万X与被告赵X离婚;二、婚生子万X甲、婚生女万X乙由原告万X抚养,被告赵X自2026年6月1日起,于每月1日(含)前支付每个小孩抚养费七百余元(两人共计一千四百余元),直至两个小孩各自年满18周岁止;三、若小孩生病单次住院治疗自费部分超过五千元,则该次住院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四、原告万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即放弃追索前期抚养费的诉求)。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万X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由审判员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