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胡X与艾X婚后育有一子艾X。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破裂。胡X为妥善解决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明确包括: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艾X由被告艾X直接抚养,胡X每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至孩子十八岁成年时止,并依法享有探视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胡X自行承担。某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艾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艾X提出抗辩,认为随着物价水平及教育成本的上升,原告主张的每月五百元抚养费难以满足孩子的实际生活与成长需求,故要求适当提高抚养费数额。对于原告提出的探视权诉求,艾X表示无异议,同意原告依法探视孩子。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合理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确定。原告胡X基于自身经济状况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张每月支付五百元抚养费;而被告艾X则从孩子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等综合开支出发,认为该标准偏低,要求增加抚养费。如何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满足其健康成长需求的同时,兼顾支付方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此外,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边界,也是双方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以避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法院秉持家事纠纷“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杨荣律师的专业协助与耐心沟通下,双方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胡X与被告艾X离婚;二、双方所生子女艾X由被告艾X抚养教育,原告胡X自2024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孩子成年时止,抚养费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三、关于探视权,原告胡X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及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依法进行探视;四、原告胡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元,由原告胡X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