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与被告杨X于2004年相识同居,201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杨X与次女杨X。2013年9月,双方以32万余元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于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2021年1月,被告按揭购买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频发矛盾,被告存在不良恶习且未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罗X曾于2021年起诉离婚后又撤回,现再次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荣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抚养两名子女、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份额抵扣抚养费、车辆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等。被告杨X同意离婚,但主张两名子女均由其抚养,并辩称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其个人征地补偿款,房屋应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二、涉案房屋及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三、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
针对子女抚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及不良恶习,不利于子女成长;被告则要求抚养两名子女。庭审中,长子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
针对财产分割,原告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购房款源于其婚前个人征地补偿款,应属其个人财产。
针对债务,被告主张购车及生活欠款13.7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仅提供个人出具的借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尊重长子意愿由其父即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关于财产分割,涉案房屋虽购房资金部分来源于被告家庭征地补偿款,但购买及登记于婚后,且登记为共同共有,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判决房屋归原告罗X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15万元;涉案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2.5万元。被告主张的债务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房屋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5万元;车辆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