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3日,邓某生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在某高速公路某公里处与屠XX驾驶的某BXXXXX货车脱落备胎发生碰撞,屠XX负全责。事后,某高速营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沈XX将徐X青经营的某救援公司电话提供给邓某生。次日凌晨,徐X青驾驶某CXXXXX救援车装载故障车行驶时,追尾孙XX驾驶的某DXXXXX牵引某EXXXXX挂车,导致救援车乘车人胡X连等人死亡。交警认定徐X青主责,孙XX次责。司法鉴定显示,孙XX车辆车速低于规定最低速度20%以上,且后部反光标识及防护装置不符合国标。胡X连家属刘XX等起诉徐X青、孙XX、相关保险公司及某高速营运管理中心等,索赔129万余元。徐X青辩称孙XX及某高速营运管理中心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其责任。
【争议焦点】
1. 某高速营运管理中心调度救援车辆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还是原告住所地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3. 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高速营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救援电话系因当事人嫌原救援电话价格高而另行提供,且救援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相关业务,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关系,故某高速营运管理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因死者胡X连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死亡赔偿金按湖南省标准计算为96万余元;因其丈夫刘XX未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万元,交通费酌定2000元。责任划分方面,法院酌定徐X青承担60%责任,孙XX承担40%责任。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7万余元;徐X青承担剩余60%责任即3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0万元,还需支付3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