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于2019年12月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地方财政补贴型肉(蛋)鸡养殖保险,交纳保费三百元,保险数量3000只,保险金额12万元。保险期间内,张X养殖的蛋鸡因球虫病多次死亡,共计1558羽。张X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经核查后已支付理赔款1.8万余元。后双方对剩余理赔金额产生分歧,某保险公司以核查图片看不清死亡羽数为由未予全额赔付。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理赔款4.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答辩称,理赔金额应根据蛋鸡死亡时对应的养殖周期标准计算,且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不一致,赔付比例应当下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蛋鸡死亡后的具体赔付金额应如何计算;二、某保险公司主张按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下调赔付比例是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某保险公司指出,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及政府文件规定,保险蛋鸡不同饲养天数对应不同的赔付金额(如91-120天26元/只、121-150天32元/只等)。经重新核算,五次死亡蛋鸡的应赔付总额为5.2万余元,扣除已赔付的1.8万余元,实际尚需赔付3.4万余元。针对焦点二,某保险公司认为张X投保3000只,但实际存栏3264只,应按91.91%的比例进行赔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于焦点一,庭审中双方对蛋鸡死亡数量及按养殖周期计算的应赔付总额5.2万余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扣除已赔付的1.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尚需支付3.4万余元。对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张X购买蛋鸡与投保时间存在差距,期间不排除有损耗可能,且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承保前已前往鸡场验标的并清点数量,当时并未对数量不符提出异议。根据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某保险公司在已验标的情况下要求降低赔偿比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张X各项经济损失3.4万余元,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