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被告李X、李XX、王X、李XX、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成吉、俞X,李X等五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到庭参加诉讼。
此前,某公司与各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某公司对该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无需向李X、李XX、王X、李XX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2.请求确认无需向李XX、李XX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
各被告共同辩称,对案件事实有一定异议,但表示愿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以妥善化解矛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向李X、李XX、王X、李XX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以及向李XX、李XX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二,若某公司需承担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以及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如何合理安排,以兼顾某公司的支付能力与被告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三,在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时,被告应如何行使强制执行申请权及执行金额的确定标准。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化解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公司确认支付各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关于款项支付进度,某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之前支付36万元,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36万元,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38万元,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上述款项统一支付至李X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同时约定,如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有权按照原仲裁裁决书的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某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