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顾X因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顾X在诉状中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以及鉴定费一千余元,同时要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某物业公司以及第三人某城市服务公司某分公司、某房物业公司某分公司共同委托嵇成吉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嵇成吉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背景,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的庭审和调解做好了充分准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顾X与某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及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实际履行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以及各项诉求的计算依据等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嵇成吉律师代表被告及第三人积极应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谨细致的答辩。律师从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的角度,指出原告主张中存在的证据链条不完整及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有效反驳了原告的部分不合理诉求,为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调解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本着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某物业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顾X款项共计3.2万余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别无其他纠葛,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年终奖、奖金、佣金、津贴、加班工资、法定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二倍工资等所有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向对方提出任何新的主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