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系农民工,2024年在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参与建设的某项目务工。2025年2月20日,经与油工班组承包人刘X结算,确认尚欠工资2万余元。因催要无果,杨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劳务费2万余元及违约金。
刘X辩称,其系班组承包人,因上游原因导致亏损,且某劳务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无力支付;欠条系为安抚工人出具,且工资应由公司直接发放。
某劳务公司辩称,已按考勤足额支付工资,欠条系刘X个人行为,未经公司审批,与公司无关。
某建设公司书面答辩称,其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案外人又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原告与答辩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欠条系刘X个人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某环境公司,该公司又将劳务清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将油工劳务分包给刘X。杨X受雇于刘X提供油漆工劳务。完工后,刘X于2025年2月20日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欠薪2万余元,约定2025年12月30日付款,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直接雇佣方刘X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责任;第二,某劳务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个人,是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总承包方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或直接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X与刘X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刘X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支付劳务费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劳务公司虽抗辩已付清工资,但其提交的考勤表系单方制作,无原告签字,不予采信。某劳务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X,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未证明已履行监督核实义务,应对刘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某建设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X支付杨X劳务费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杨X对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刘X、某劳务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