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某公司承接某项目精装修工程,与李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李X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随后,李X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陈X,陈X雇佣徐X等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施工结束后,陈X与徐X结算,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的欠条。期间,李X项目负责人曾出具《付款承诺书》。2023年初,李X与陈X完成工程量结算,确认剩余支付23万余元。陈X将付款明细发给李X,其中包含徐X的五千元。随后,李X向徐X账户转账支付了五千元。徐X因剩余6万元未获清偿,诉至法院,要求陈X支付欠款及利息,并主张某公司、李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与李X是否应对徐X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某公司辩称,与徐X不存在合同关系,案涉工程已分包给李X且款项超付,若承担责任则遗漏了尚欠工程款的某房地产公司。
李X辩称,其与徐X无合同关系,工程已分包给陈X且工资已付清。其对徐X仅凭欠条主张6万元真实性存疑,并指出某公司尚欠其130万余元工程款。
陈X辩称,认可徐X系其雇佣及欠款金额,但因李X欠付工程款导致其无力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受陈X雇佣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陈X出具的6万元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支付劳务报酬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关于连带责任,因李X与陈X已结算完成,且李X已按陈X要求向徐X支付了最后一笔劳务报酬五千元,徐X要求某公司、李X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陈X支付徐X6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徐X对某公司、李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