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嵇成吉律师代理王XX劳动争议案胜诉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嵇成吉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7844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嵇成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策略能力。面对两被告互相推诿、用工主体混同的复杂局面,嵇律师敏锐捕捉到某建设集团代付工资、代扣代缴个税及实际管理原告等关键细节,精准锁定其作为共同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嵇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打破被告“仅为代付”的抗辩,促使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用工主体混同并判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同时,嵇律师在工资标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按原告主张的较高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0日,原告王XX与XX公司签订《迪拜项目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原告从事瓦工等工作,工资为420元/天。2021年1月11日,原告在XX厂一期工程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爆裂粉碎性骨折。2022年6月24日,某人社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XX公司。同年10月8日,原告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因XX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且原告工资由某建设集团代为支付,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集团是否应当作为共同用工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建设集团辩称其仅为代付工资,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嵇成吉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指出某建设集团不仅代付工资,还是原告工作牌上的实际管理单位及对外施工名义主体,且为原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在迪拜承包工程的事实。两被告在用工主体上存在混同,导致原告有理由相信两者均为用工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用工主体上产生混同,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共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XX公司与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元,合计25.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嵇成吉律师
嵇成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嵇成吉律师
5.0分服务:7844人执业:6年
嵇成吉律师
13205202****5023 执业认证
  •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公司经营 婚姻家庭
  • 苏州园区新光天地15楼
嵇成吉律师简介 合伙人 |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作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嵇成吉律师以...
  • 188 9680 8933
  • jcj1988122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