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万X与被告吴X、某环境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受雇提供劳务后未获足额报酬,遂将直接雇佣方吴X及两家涉案发包、承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某法民初字第3254号。嵇成吉律师接受某建设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嵇成吉律师迅速梳理案情,查明某建设公司与吴X之间存在工程款结算关系,而万X系吴X雇佣的劳务人员。某建设公司并非直接的劳务合同相对方,但基于工程款代付的可行性,为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账户被保全冻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律师建议并促成各方进行调解。2024年6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直接承担向万X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以及工程款代付的具体履行方式与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各被告应连带支付劳务费;而某建设公司辩称其仅欠付吴X工程款,与万X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嵇成吉律师在调解中向各方释明法律关系,指出虽然某建设公司无直接支付义务,但为彻底解决纠纷、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意在欠付吴X工程款的额度内代为支付。同时,针对原告对款项回收的担忧,律师提出分期支付及附条件违约责任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某建设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X欠原告万X劳务费合计3.2万余元,该款项由被告某建设公司应支付给吴X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给原告;二、被告某建设公司分七期履行支付义务,于2024年7月至12月的每月30日前各支付0.5万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两千余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三、如被告某建设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以某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按照4.6万余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支付的依法予以扣减;四、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余无瓜葛;五、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吴X负担。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