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于2017年7月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7万元及餐补、通讯费等补贴。2024年7月起,某公司以内部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将李X的绩效工资下调,并以考勤缺勤为由扣减其工资。2025年4月1日,某公司人事通过微信通知李X,称因外部环境影响及部门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出将其调岗至销售部门并大幅降薪。李X明确表示拒绝,认为调岗降薪侵犯其合法权益。次日,某公司直接向李X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李X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李X对仲裁裁决中关于解除性质及部分金额认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某公司单方降薪及扣减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补足工资差额;二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实体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三是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认定及工资计算。
某公司辩称,降薪系依据经管理层会议通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扣款系因李X未打卡构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系因部门连续亏损被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未果后依法解除,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春节提前放假已抵扣李X的未休年休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工资差额,某公司内部考核办法不能取代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单方降薪无效;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考勤制度经民主程序,打卡记录显示李X系出差,旷工主张不成立,故某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因部门撤销解除合同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属合法解除,但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关于未休年休假,某公司未明确告知春节放假系抵扣年休假,且旷工事实不成立,故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X经济补偿金22.1万元及代通知金2.7万余元;支付工资差额6.2万余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