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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代理李X追索劳动报酬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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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成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和“旷工”为由的降薪抗辩,嵇律师精准切入,指出内部制度不能免除法定协商义务,并巧妙利用出差记录反驳旷工主张,成功推翻对方的扣款逻辑。在解除性质认定上,嵇律师敏锐捕捉到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程序瑕疵,将诉求从“违法解除赔偿金”灵活调整为“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最终促成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于2017年7月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7万元及餐补、通讯费等补贴。2024年7月起,某公司以内部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将李X的绩效工资下调,并以考勤缺勤为由扣减其工资。2025年4月1日,某公司人事通过微信通知李X,称因外部环境影响及部门撤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出将其调岗至销售部门并大幅降薪。李X明确表示拒绝,认为调岗降薪侵犯其合法权益。次日,某公司直接向李X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李X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李X对仲裁裁决中关于解除性质及部分金额认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某公司单方降薪及扣减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补足工资差额;二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实体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三是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认定及工资计算。

某公司辩称,降薪系依据经管理层会议通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扣款系因李X未打卡构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系因部门连续亏损被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未果后依法解除,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春节提前放假已抵扣李X的未休年休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工资差额,某公司内部考核办法不能取代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单方降薪无效;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考勤制度经民主程序,打卡记录显示李X系出差,旷工主张不成立,故某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因部门撤销解除合同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属合法解除,但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关于未休年休假,某公司未明确告知春节放假系抵扣年休假,且旷工事实不成立,故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X经济补偿金22.1万元及代通知金2.7万余元;支付工资差额6.2万余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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