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季X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相关工作,但在工作期间,某公司始终未依法与季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季X先行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季X对部分裁决结果不服,遂委托嵇成吉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季X在诉状中明确提出两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9月2日起解除;二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1万元(计算期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并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二百余元。某公司到庭后辩称,愿意同原告协商处理本案纠纷。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解除时间的认定;其次,被告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与期间是否准确;最后,原告主张的垫付款项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嵇成吉律师针对上述焦点进行了周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律师通过提交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存在未签书面合同的违法行为。同时,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计算了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期间与金额,为后续争取有利调解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确认支付原告季X人民币6.8万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为保障原告权益,协议特别约定:若被告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其原主张的12.1万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