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吴X、某环境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26日由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董X主张其此前为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但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遂将实际用工方吴X以及涉案工程的相关发包方、承包方某环境公司、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案件受理后,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嵇成吉律师作为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了涉案工程的发包、分包及劳务用工情况,积极参与本案的调解程序,致力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化解多方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董X与被告吴X之间劳务费欠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以及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划分。其次,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或分包方,在尚未与被告吴X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在何种范围内代吴X向原告董X支付劳务费。最后,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建设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的具体期限、分期方案应如何设定,以及在某建设公司违约未按时付款时,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与执行标的总额应如何界定。嵇成吉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重点围绕某建设公司仅在其欠付吴X工程款的限额内承担代付责任这一核心原则,与各方进行多轮磋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债权的同时,有效隔离某建设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主持与各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一、确认被告吴X欠原告董X劳务费合计2.4万余元,该笔款项由被告某建设公司从应支付给吴X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代为支付给原告董X。二、被告某建设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履行代付义务,具体为: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五千元、8月30日前支付五千元、9月30日前支付五千元、10月30日前支付五千元、11月30日前支付四千余元。三、设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如被告某建设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直接以某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按照3.4万余元的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支付的款项依法予以扣减。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依法减半收取三百余元,由被告吴X负担。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