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受雇于被告刘X,在宁波市某项目提供油漆工劳务。工程完工后,刘X向李X出具《工资欠条》,确认尚欠劳务费九千余元,约定于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承诺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因刘X逾期未付,李X将刘X、某公司(劳务分包方)及某建设集团(施工总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劳务报酬及逾期利息。嵇成吉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嵇成吉律师指导某公司提出明确抗辩:第一,公司已按考勤记录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不存在拖欠事实;第二,案涉《工资欠条》系刘X个人出具,未经公司考勤复核与财务审批,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第三,欠条金额缺乏原始凭证佐证,与公司已发放工资的数据存在矛盾。此外,法院还需审查某建设集团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作为直接雇佣方出具欠条,意思表示真实,应承担支付九千余元劳务工资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关于某公司的责任,法院认定其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X,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工资支付监督核实义务,故判决某公司对刘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某建设集团,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其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刘X支付劳务工资九千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刘X与某公司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