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由杨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某公司主张,本案合同相对方应为刘X及刘X控制的某建筑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杨X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公司强调,其在关联案件中应否付款或者是否自愿付款,均不应在本案中作为一审法院论证其是否应对本案存在付款责任的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了基本的证据举证规则,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被上诉人杨X则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X作为代理人,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要求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与杨X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杨X承担劳务报酬的付款责任。某公司坚决主张合同相对方为刘X及其控制的某建筑公司,否认与杨X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认为一审认定合同主体错误。而杨X则依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主张某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此外,关联案件中的付款行为或自愿付款事实,是否能在本案中作为认定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也是双方争议的延伸焦点。某公司认为这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而杨X则试图通过关联案件的事实来印证某公司的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X人民币6万元,款项汇入杨X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如某公司逾期未支付,则杨X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杨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六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上述条款履行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再无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