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舒X在被申请人某建筑劳务公司处工作期间不幸发生工伤,后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舒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及工程相关方某建设公司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舒X委托陈建平律师向衢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案号为(2026)某劳仲调字第76号。舒X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7万元(按每月2.1万元计算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按每月八千余元计算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万余元(按每月八千余元计算2个月)、交通费五百元、医疗费一千余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8.4万元(按每月2.1万元计算4个月),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6.6万余元;同时,要求某建设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舒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是否合法合理,特别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发放标准、期限认定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的基数确认;二是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或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应当依法对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多轮沟通。陈建平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十级伤残的各项法定赔偿标准,并针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与证据展示。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舒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万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26年2月14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3月31日前支付7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舒X指定的XX储蓄银行账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三、若某建筑劳务公司任意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舒X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完毕,无其他纠纷;五、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