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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陈XX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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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劳务分包”抗辩,陈律师精准锁定“人身与经济从属性”这一核心,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付款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庭审中,陈律师有力驳斥了原告关于“自行考核、不受约束”的虚假陈述,清晰揭示了按日计酬、现场管理的客观事实。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举证,成功说服法院穿透表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某公司诉称,2024年4月,其将安装劳务分包给陈XX,陈XX带领工人至施工现场。施工期间,陈XX自行考核,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具体工作方式由其自行安排,公司仅对最终成果进行质量验收。2025年3月,陈XX离开项目工地,后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在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陈XX辩称,工作期间其及其他工人工资均按日计算,某公司在多地工地安排带班人员进行考勤,严格按出勤天数发放工资,不符合劳务分包特征,双方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究竟成立劳务分包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双方系平等的劳务分包关系,陈XX系项目小组负责人,不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管理。陈XX则主张其受公司现场管理,按日计酬且无利润抽成,具有明显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法院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特征、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维度,对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与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符合主体适格、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条件。本案中,某公司系依法注册的企业,陈XX为符合劳动年龄的自然人,双方主体适格。陈XX从事的光伏安装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在工作期间,陈XX接受某公司的现场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特征。报酬方面,陈XX与其他工人工资标准一致,由某公司按日支付,不存在从中抽取提成的情形。虽部分款项备注为安装费,但主要报酬以工资形式发放,且某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明确载明差欠的是工资。综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XX自2024年6月2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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