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于2024年2月中旬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看到某物流公司招聘驾驶员信息,随后添加了自称该公司老板的何XX微信,并发送了驾驶证等证件。双方约定月薪九千元,无固定休息日。自2024年2月16日起,张XX正式入职,驾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某BXXXXX号货车工作。2024年3月12日,张XX在某市某医院附近卸货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手舟骨骨折。事发当日及后续,何XX通过微信向张XX转账了一千元医疗费及五百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生活费。因某物流公司未申报工伤,张XX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24年2月16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建平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张XX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XX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辩称,双方无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社保记录,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已将物流业务全部转包给何XX,张XX系何X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陈建平律师指出,何XX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的父亲,公司另一股东候某英为何XX前妻,公司实为何XX经营的家庭企业。且张XX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其有理由相信何XX即代表公司。某物流公司未能提供业务转包实际履行的结算证据,也未能证明张XX知晓其为何XX个人雇工。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某物流公司,且其平时与何XX联系工作事宜。结合何XX与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特定亲属关系,应认定张XX已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完成初步举证,其有理由相信何XX即为某物流公司老板。某物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包关系及张XX知晓真实雇佣情况。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张XX与某物流公司在2024年2月16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