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某产业园项目工作时跌落受伤,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某建设公司将案涉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XX,刘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于XX,李X受雇于于XX并在该项目中工作。李X曾起诉要求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其支付李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万余元,合计5.2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李X的工伤保险责任及相关待遇。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第一,其未参与前序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且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第二,案涉劳务实际由某劳务公司分包,其仅代发工资并抵扣发票,并非实际用工单位;第三,其已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由其承担,且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李X答辩指出,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承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设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刘XX,依法应向李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结合李X伤情实际酌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明显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