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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代理李X劳动争议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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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违法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规则。面对某建设公司关于合同主体、工伤认定程序及保险理赔范围的复杂抗辩,陈律师紧扣“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这一核心事实,有力论证了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承担的法定用工主体责任。在庭审中,陈律师通过梳理分包协议、工资发放及前序诉讼判决等证据链条,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不承担工伤待遇”的混淆逻辑,成功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某产业园项目工作时跌落受伤,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某建设公司将案涉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XX,刘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于XX,李X受雇于于XX并在该项目中工作。李X曾起诉要求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后李X申请劳动仲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其支付李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万余元,合计5.2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李X的工伤保险责任及相关待遇。某建设公司上诉主张:第一,其未参与前序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且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第二,案涉劳务实际由某劳务公司分包,其仅代发工资并抵扣发票,并非实际用工单位;第三,其已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由其承担,且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李X答辩指出,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承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设公司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刘XX,依法应向李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结合李X伤情实际酌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明显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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