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将其承建的某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代某。陈X经代某招用进入涉案项目从事吊篮移位工作。2023年11月4日,陈X在工作中发生压砸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环指受伤。同日,某局认定陈X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拾级。因某公司未为陈X缴纳工伤保险,陈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用工关系终止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该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用工关系终止,某公司支付陈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3万余元等。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用工关系且无需支付上述费用。陈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承担陈X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以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
某公司主张陈X系代某招用,双方不存在用工关系,且陈X主张的日薪过高,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陈X方则主张,陈X因工致残被鉴定为拾级伤残,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代某,陈X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关于工资标准,因陈X进入工地当天即受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法院酌情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项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六千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