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建平律师代理张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获支持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陈建平律师 在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9万+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策略眼光。在仲裁阶段,面对仲裁委的征询,陈律师果断作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决定,迅速将案件导入诉讼程序,有效缩短了维权周期。庭审中,陈律师精准把握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审查过错,成功促使法院判决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极大提升了原告获赔的保障。同时,陈律师在停工留薪期、本人工资基数等核心赔偿项目的计算上据理力争,最大化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张X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压伤左手,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鉴委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张X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产生争议,张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出具征询书后,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签署“不同意”继续审理意见,遂诉至法院。张X诉请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11.9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九千余元,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对部分金额有异议,且认为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某电子公司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1. 某电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某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存在过错,应对张X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2. 案涉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署了《薪资结清证明》,明确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确认当天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该日解除。

3. 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支持。法院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万余元;按当地规定下浮10%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3万余元;对交通费因未举证不予支持;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四千余元;因张X系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张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七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8.4万余元;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陈建平律师
陈建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建平律师
5.0分服务:2.9万+人执业:20年
陈建平律师
13201200****9630 执业认证
  •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 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专注全国劳动、工伤案件,团队...
  • 158 9586 3888
  • 158958638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