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张X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压伤左手,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鉴委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张X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产生争议,张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出具征询书后,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签署“不同意”继续审理意见,遂诉至法院。张X诉请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11.9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九千余元,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对部分金额有异议,且认为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某电子公司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1. 某电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某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存在过错,应对张X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2. 案涉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署了《薪资结清证明》,明确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确认当天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该日解除。
3. 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支持。法院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万余元;按当地规定下浮10%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3万余元;对交通费因未举证不予支持;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四千余元;因张X系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X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张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七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8.4万余元;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