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建平律师代理王X劳动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陈建平律师 在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9万+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及用工主体转移的复杂抗辩,陈律师精准把握“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规则”的法律要点,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不利表述的风险。同时,陈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钉钉记录、微信聊天、工资条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庭审中,陈律师策略灵活,主动调整二倍工资差额诉求以契合仲裁结果,确保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4月5日,王X入职某公司担任入库员,双方约定月薪约六千余元。入职后,某公司始终未与王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8月5日下午,王X在二楼卸货平台工作时,不慎从同事拉动的液压车上摔落受伤。王X当日休息后,次日自行就医,被诊断为腰3锥体左侧横突骨折。受伤后,某公司未依法为王X申报工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因对仲裁裁决不服,王X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王X申请追加某网络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依法准许。庭审中,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王X与某公司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用工主体是否发生转移;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某公司主张自2025年8月2日起,已将公司所有业务及劳动人员转让交接给第三人某网络公司,王X此后应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该转让事实,且某网络公司对此明确予以否认。此外,王X在仲裁阶段关于用工主体转移的表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劳动关系事实是否适用自认规则,成为法庭调查与辩论的核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劳动关系,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依法不适用自认规则,故王X在仲裁阶段的相关表述不具有约束力。其次,某公司主张业务及人员已转让交接给某网络公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第三人某网络公司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最后,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王X自愿就该项主张按仲裁裁决的1.2万余元由被告支付,且某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王X与某公司在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陈建平律师
陈建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建平律师
5.0分服务:2.9万+人执业:20年
陈建平律师
13201200****9630 执业认证
  •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 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0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专注全国劳动、工伤案件,团队...
  • 158 9586 3888
  • 158958638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