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4月5日,王X入职某公司担任入库员,双方约定月薪约六千余元。入职后,某公司始终未与王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8月5日下午,王X在二楼卸货平台工作时,不慎从同事拉动的液压车上摔落受伤。王X当日休息后,次日自行就医,被诊断为腰3锥体左侧横突骨折。受伤后,某公司未依法为王X申报工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万余元。因对仲裁裁决不服,王X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王X申请追加某网络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依法准许。庭审中,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王X与某公司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用工主体是否发生转移;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某公司主张自2025年8月2日起,已将公司所有业务及劳动人员转让交接给第三人某网络公司,王X此后应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该转让事实,且某网络公司对此明确予以否认。此外,王X在仲裁阶段关于用工主体转移的表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劳动关系事实是否适用自认规则,成为法庭调查与辩论的核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劳动关系,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依法不适用自认规则,故王X在仲裁阶段的相关表述不具有约束力。其次,某公司主张业务及人员已转让交接给某网络公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第三人某网络公司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最后,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王X自愿就该项主张按仲裁裁决的1.2万余元由被告支付,且某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王X与某公司在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