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法定代表人曹X个人承租货车并雇佣被告黄X驾驶,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曹X通过某线上平台接单后指示黄X承运,按月支付劳务费六千元。黄X受伤后,曹X个人垫付医疗费并支付误工费。原告认为,某仲裁委员会仅凭曹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就认定劳动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故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
被告黄X辩称,其驾驶车辆由原告提供,相关开销由原告支付。黄X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招用并受其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原告主营业务,且每天全勤稳定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黄X受曹X招用驾驶某AXXXXX货车,接受工作安排,工资由曹X通过微信发放,并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黄X送货途中受伤后未再上班。原告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某仲裁委员会曾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原告不服诉至某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某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人格化代表,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曹X向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所安排工作与原告业务重合,被告亦被拉入公司交流群,显示出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主张曹X系个人用工,但未举证证明已明示用工系个人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被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且未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黄X自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5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黄X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