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死者严XX于2020年5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3月11日,严XX在下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调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8日依法认定严XX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工伤一级伤残。不幸的是,严XX于2024年6月2日去世。经查,某公司在严XX任职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主动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原告虞X(系严XX配偶)、严XX与严XX(系严XX之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协商无果后,共同委托陈建平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对严XX构成工伤的事实及一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双方对工伤事实的成立不存在争议。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法律依据上。某公司辩称,三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金额提出异议。陈建平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逐项梳理了各项工伤待遇的法定计算标准,指出因被告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法定工伤待遇均应由被告全额承担,并提供了详实的计算清单与法律依据,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
【裁判结果】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在法院的主持下,陈建平律师与对方代理人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本案工伤各项待遇合计按照49万元结算,某公司须于2026年6月16日前将款项一次性付清至虞X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二、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额外承担违约金11万元,三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款项付清后不得再就同一事实主张权利;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三原告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
